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唯它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60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唯它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56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6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