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6865.99元、费用7014.08元及利息4862.51元,以上共计68562.58元(上述费用、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并从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费用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7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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