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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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34执334号 雷山某某陶瓷专卖店、杨某林: 申请执行人雷山某某陶瓷专卖店与被执行人杨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634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林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山某某陶瓷专卖店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杨某林。经本院执行干警的多次沟通后,被执行人杨某林自动将案款16051元(此款含货款15951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雷山某某陶瓷专卖店,同时将申请执行费141元缴纳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执行人雷山某某陶瓷专卖店的执行请求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34执3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