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元(***已预交),由***负担515元;由***、***负担47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已预交),由***负担26元;由***、***负担2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1812元(***已预交),由***负担179元;由***、***负担16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7
发布日期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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