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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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381民初9368号 原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海城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海城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经查,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二被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于2011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2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3年5月25日借款50万元。以上借款被告均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未偿还过本金,偿还了部分利息,其中150万元本金利息偿还至2014年9月25日,100万元本金利息还至2014年10月7日。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海城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15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1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 二、如被告海城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海城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202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