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城县辉翠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城县辉翠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071.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7元,由被告石城县辉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