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5000元,利息16196.93元。自2021年1月5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2.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承包经营的位于延寿县六团.4亩水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上述欠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