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2610.78元及交易手续费、违约金(交易手续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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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且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17元,由被告承担2180元。被告承担部分,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27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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