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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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克山县金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克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克山县金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克山县金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利息16.6万元(截止2021年4月29日);并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0元,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克山县金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