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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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359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6242.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原告实际交纳217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负担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