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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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孙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金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 —3— 欠款本金2910元; 二、被告***、吕金枝自2018年5月11日起以欠款600元为基数、2018年5月22日起以欠款1100元为基数、2018年5月23日起以欠款12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欠款29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付清之日;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计163元,***负担102元,***、吕金枝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8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