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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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本金78595.02元、利息1208.3元、本金罚息5618.79元、利息复利335.63元(截至2021年4月21日止;自2021年4月22日起的罚息以贷款本金78595.0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复利以拖欠利息1208.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次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在2021年4月21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时,就被告***抵押的苏H×××**,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捷豹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