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正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301819.5元,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9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