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3097.5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自2021年5月26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逾期未偿还,将***、***、***、***坐落于延寿县土地(面积56.70亩),土地经营权证编号为37号,在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交由原告转包或由产权服务中心办理土地流转,转包费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