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罩棚款300000元、利息645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计3384元,由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