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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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66.53元并承担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0月15日利息为1830.73元、罚息775.437 元;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70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如被告***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名下,豫J×××××牌汽车,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