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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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天等县城关中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等县城关中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尚欠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51741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1741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为6.175%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到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24元,由天等县城关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