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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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旺森农牧有限公司 常德资源津旺饲料有限公司 湖南津市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津市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9852.69元,支付利息5072.28元,本息共计164924.9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常德资源津旺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旺森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德资源津旺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旺森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上述款项支付账号:19×××34;户名:津市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湖南津市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799元),由***、***、常德资源津旺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旺森农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