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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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25执294号 唐小荣、蒋世银、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唐小荣、蒋世银申请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桂03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小荣、蒋世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唐小荣、蒋世银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611元,执行费9535元。 现被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3-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