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49091元(212987.21元×70%),被告已给付15003.18元从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2251.5元,由原告***负担675元,被告湖南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