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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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25执291号 阮建华、桂林市贤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阮建华申请桂林市贤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桂林市贤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20)桂03民终3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阮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桂林市贤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桂林市贤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阮建华支付款项4422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564元,执行费7198元。 现被执行人桂林市贤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3-30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