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发区彭博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发区***建材经营部支付租金89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7-16
发布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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