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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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支付透支本金29655.63元及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截至2021年5月10日,利息1611.62元、违约金1683.89元、手续费705.3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约定计算)。 其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丹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3 |
发布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