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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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1402.26元、违约金7092.02元、分期手续费3948.48元及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利息142936.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利息,以本金71402.2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1年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980元(含案件受理费468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4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