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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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21年7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60794.82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利息、违约金、服务费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每年偿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并扣除已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 二、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