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国际商贸城瑞田五金商行制作安装费24,279.41元,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大连国际商贸城瑞田五金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元(原告大连国际商贸城瑞田五金商行已预付),由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大连国际商贸城瑞田五金商行已预付),由被告被告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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