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一百九十八万三千六百四十五元五角八分、维修费六万零三百零二元四角五分、运费七万二千零二十二元七角二分、租赁物丢失损失七万三千一百七十六元四角七分及违约金十万元; 二、被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二百一十一万五千九百七十元七角五分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丢赔租赁物租金(按照每日一百一十四元五角一分标准,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丢赔损失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三万零七百九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六百八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五千一百一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一十一元,由反诉原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财产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被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