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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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柴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400000元并支付利息9090530.01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分别以7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7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柴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柴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12 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柳州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6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21256元,退还原告60628元),由被告柳州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柴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03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