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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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郴州市苏仙区××镇××栋××层××号房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通知原告; 二、限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违约金11415元(该违约金以已交房款361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暂计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26日,后续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38元,减半收取计42.69元,由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7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