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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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 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贷款本息213748.7元,其中本金211141.27元,利息2607.43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的利息另行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百色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