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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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399.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以代偿款6185.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2020年2月25日起以代偿款202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2020年3月23日起以代偿款20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2020年5月21日起以代偿款20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2020年6月19日起以代偿款20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