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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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安县新美水电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借款本金16589325.6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13034.69元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有权就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闽(2017)南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7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范围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优先受偿的债权与编号为0140900004-2017年南靖(抵)字0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40918400元]; 三、福建万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润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华安县新美水电有限公司、***、***、***、***、***、***对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与其对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其相应的最高余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36.5元,由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万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润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华安县新美水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万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安县新美水电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润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