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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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浩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福建永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清酒店分公司 福建中映天华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浩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永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清酒店分公司欠款113116.7元及利息(以113116.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1年1月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永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清酒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福州浩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5-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