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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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耀盛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耀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耀盛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款一千一百四十二万三千元; 二、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耀盛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利息二十四万六千四百五十七元五角、应收账款管理费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一元六角七分; 三、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耀盛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逾期管理费(以第一项尚欠款项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二十二标准计算); 四、原告耀盛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清梳联(FA0092台AMP200/2台FA1252)2台、紧密纱装置(ROCOS)65台、精梳机(JSFA288)19台、并条机(HSR1000)14台、自动络筒机(AC-X5)6台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耀盛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耀盛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六万一千四百八十六元,由原告耀盛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四万九千五百五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十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四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