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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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23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1063.81元(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27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