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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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琨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琨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881753.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881753.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对被告***上述第一项所欠工程款在2009253.04元范围内向原告南宁市琨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向原告南宁市琨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南宁市琨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378元,由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