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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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738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75元,由被告***、***负担2254元,原告***、***负担532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申请缓交,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向本院交纳。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