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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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西嘉顺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从2020年5月3日起计至实际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广西星汇万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大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西嘉顺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74元,由***、***、***负担33373元,广西嘉顺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