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渤超、王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周仲裁字第20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渤超、王红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渤超、王红丽已将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款85390元及执行费1181元)。 本院认为,(2018)周仲裁字第202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周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周仲裁字第20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