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18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战争、欧阳效臣、王翠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周仲裁字第13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欧战争偿还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含罚息)34976.55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4‰计算;二、欧阳效臣、王翠勤对上述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欧战争、欧阳效臣、王翠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战争、欧阳效臣、王翠勤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8)周仲裁字第138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7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8)周仲裁字第13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