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周口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恢3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霞、李冬梅、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1624民初4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霞、李冬梅、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霞、李冬梅、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豫1624民初4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周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豫1624民初42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9-29
发布日期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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