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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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承担部分; 二、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郸城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上诉人周口市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周口市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元,由上诉人周口市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