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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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股权购买款260万元及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及违约金7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