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至2020年12月14日止利息137523.90元,且不包含已支付的利息;2.以8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8
发布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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