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泉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220995.79元及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29004.44元、复息1576.67元,合计25157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律师费损失1000元;

四、被告山东泉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对被告山东泉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账户中的15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4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364元,由被告***、山东泉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31
发布日期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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