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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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安市恩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安市恩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27319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73196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出资实际到位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0元,由原告***、***负担1137元,被告***负担27443元;鉴定费及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合计41500元,由原告***、***负担17800元,被告***负担2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