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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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4919.33元及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负担6元,被告***负担44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多预交的受理费44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7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