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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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分社借款本金47000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分社预交的112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7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