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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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夏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锦屿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同成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锦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855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557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锦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成都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