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超与被执行人山西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豫1624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俊超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山西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已将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款27897元及执行费319元)。

本院认为,(2021)豫1624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俊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9-26
发布日期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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